鑒於近期網路流傳「假結婚販賣器官」等消息,因此加強民眾宣導避免觸法,說明如下:
(一)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2 條規定:「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,應以無償方式為之」;同法第 16 條規定:「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、取得,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,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。
(二)依現行規定「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」,受移植者必須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,且配偶應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(但待移植者於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,不在此限。),捐贈者亦必須經專業之心理、社會、醫學評估,確認其條件適合,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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