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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物招領

失物招領圖示檔案

依據民法第803條至第807-1條相關規定辦理,於拾獲遺失物無法確認失主,應進行公告招領。

注意事項

  1. 遺失物於公告期間經所有人或受領權人前來認領,檢證無誤後,本院即返還該物於認領人。
  2. 如需認領遺失物,請由遺失物所有人或受託人(須持遺失物所有人之委託書)親至本院1F大廳服務台洽詢。
  3. 如有相關問題,請電洽本院防災中心(02-23220322轉37200)。
  4. 遺失物認領人請依誠信原則認領遺失物,如經查獲認領人非遺失物所有人,須自行負擔後續法律責任。
     

本院一樓大廳服務台本院一樓大廳服務台照片

 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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